小小的台灣,身障者無法得到一致性的保障,就連交通工具的使用都要受到戶籍的限制,各級政府的本位主義作祟,讓台灣的身保政策仍然處於極度落後的狀況。
懇求內政部及專家學者們必須正視此問題,否則乾脆另訂《行動不便者權益保護法》算了!
聽聞內政部將舉辦中南北東各一場的“身心障礙者保護法修正草案分區說明會”,因機會難得,故報名出席 6 月 6 日在師大綜合大樓的「北區」說明會。
據了解,內政部於 2004 年 2 月,就組成「身心障礙者保護法研修小組」,歷經 9 個月、 23 次會議的討論,研擬出修正草案;並將法案名稱修正為《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
這場末班車稱之「說明會」,可以理解的,大致只是說明說明而已,也就是說「結尾」了。雖然如此,我仍將之視為難得的發聲管道。
就過去經驗,這種場合通常是各超級團體或福利機構的角力場,所以我打定主意不論他們是否聽得進去,想辦法爭取機會,說出目前身保法下身障者真正的處境,能說多少算多少;結果整本《身保法》百多條,我只得到三次發言機會,今做個整理。
提醒相關單位,本法名為《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有個「者」字,照理說此法的權益保護標的應該是「人」,福利應該真正落實到身障者才對,更應想辦法讓寶貴的社會資源避免因少數團體的坐大,造成過度影響政府政策。長期以來,這些團體的建言雖然表面上是為身障者權益而爭,但其實吸取的社會資源往往只照顧團體庇護下的身障者;請行政單位不要忘了,社會各界還有一大片殘障朋友們,拖著疲弱身軀為了生存而打拼,這些偉大的身障朋友更是需要政府照顧。
小小的台灣,身障者無法得到一致性的保障,就連交通工具的使用都要受到戶籍的限制,各級政府的本位主義作祟,讓台灣的身保政策仍然處於極度落後的狀況,殘友痛苦萬分。舉例,台北市地理上乃被北縣所包圍,身處兩地的身障者福利待遇差別極大,甚至交通工具的使用宛如「兩國」;就因北市不願服務北縣民、北縣不願照顧北市民。地方政府為了誰該出錢而分彼此,硬把身障者的基本權益給犧牲蹂躪掉。請不要忘了:錢是來自人民的稅金,不是哪個政府的。
「敬老津貼、老農津貼、榮民╳╳」全國一致,為何唯獨殘障津貼凌亂不堪?很多縣市根本不發。沒想到內政部主管竟稱:「中央有規定各縣市都要發放」。好像中央政府沒問題,問題在地方。我們不禁要問:「對待殘友需要如此苛嗎?」
粗糙的法令,不但無法有效保障身障朋友的權益,更可能造成權益傷害。如現行法令下的“身心障礙者專用停車位”讓只要是身障者,不論什麼障別都可以停,造成真正需要停用的行動不便者權益受到損害。內政部此次提出的修訂條文竟然改成「領有駕駛執照之身心障礙者專用停車位」,令人錯愕;雖然這樣可以縮減使用人口,但縮減的卻是偏向原本需要使用的行動不便族群,大開倒車!
關於新條文第五十八條,本人強烈呼籲:「刪除“領有駕駛執照”之字眼,並追加“身心障礙者專用停車位僅允許提供給行動不便之身心障礙者使用”」,類似粗糙條文須全面檢討,並修訂。懇求內政部及專家學者們必須正視此問題,否則乾脆另訂《行動不便者權益保護法》算了!
新條文第五十九條:「各項新建公共建築物及活動場所,應規劃設置便於各類身心障礙者出入與使用之設施及設備。未符合規定者,不得核發建築執照、使用執照或對外開放使用 …… 。」這樣的條文會造成建築物為了符合法令而限制建築師的創意,硬是規劃一條專供身障者出入的環境,甚為不妥。本人建議應改為:「各項新建公共建築物及活動場所,出入應符合無障礙環境,並規劃設置便於各類身心障礙者使用之設施及設備。未符合規定者,不得核發建築執照、使用執照或對外開放使用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