菲律賓獨立不是由菲律賓宣布,而是由美國宣布,美國並邀請世界各國承認菲律賓獨立。
菲律賓的獨立建國一波三折,從 1899 年到 1946 年,經過非常多的事件和近半個世紀的時間,才從美西戰爭後美國的佔領地獨立成為一個主權國家。
1898 年美西戰爭後,菲律賓島上就有民族主義者 E. Aquinaldo 建立政府,並宣布菲律賓獨立。但是,在西班牙與美國的默契下,美軍登陸菲律賓並進入馬尼拉,宣布建立軍事政府。此時,菲律賓的政府還通過自己的憲法。 (注意這時候有兩個政府。)
經過美西戰爭的 1898 年 12 月 10 日《巴黎和約》西班牙正式將菲律賓割讓給美國,美國則給西班牙兩千萬美元做為賠償。 (照說,簽訂和平條約之後應該從軍事佔領階段進入友好佔領階段,但因為菲律賓國內尚有不一樣的武裝反對勢力,所以,軍事佔領階段尚未結束,此點和日本佔領台灣一樣,要經過樺山資紀的一段「平亂」階段,也像極了 1947 年台灣的二二八與其後的軍事鎮壓動亂。)
1899 年 E. Aquinaldo 公布憲法,建立菲律賓共和國,並就任首任總統。這時候,美國與菲律賓正式爆發武裝衝突。 (在戰爭法來看,就是佔領軍事政府平定佔領區的叛亂政府,在國內法層次來看,就是外國武力干涉住民自決的建國。)
後來美軍在「平定叛亂」中獲勝。
1901 年 3 月 2 日美國國會授權美國總統有結束菲律賓軍事政府的權力 (當時美國也正在建立其領土憲法性法源) 。
美國軍事佔領區進行民選首長, 1901 年美國總統任命首任菲律賓民政總督,正式開啟民政治理階段。然後,美國國會通過法案,賦予菲律賓人與美國人同等的權利法案。
1907 年 7 月 30 日美國舉辦菲律賓的議會選舉。後來 1916 年 8 月 29 日美國國會通過,總統簽署著名的《鍾斯法案》 (Jones Act) 。美國通過《鍾斯法案》時說:美西戰爭並無擁有菲律賓,只想菲律賓建立穩定政府之後即撤出。
1919 年菲律賓人民到美國國會遊說已經準備好獨立,菲律賓國會也通過相似宣言。
1934 年美國國會通過著名的《泰丁斯-麥克杜飛法案》 (Tydings-McDuffie Act) ,詳細規定菲律賓獨立步驟。
菲律賓人選舉制憲代表,起草憲法草案,通過憲法草案。美國總統簽署此憲法草案。菲律賓舉行公投,批准此憲法,之後 1935 年選舉首任總統 (任期六年) , 1935 年 11 月 15 日成立菲律賓國協。 1941 年 11 月 11 日選舉第二任總統。
後來出現憲法修正草案,也經過上述繁複程序,最後由美國總統批准然後公投通過。
1942 年 1 月 3 日,日本佔領菲律賓,麥克阿瑟和菲律賓政府 (總統、副總統) 撤出。
“ (麥克阿瑟的 I shall return ,以及戰爭後期美國陸海軍所謂的爭論是攻佔菲律賓或攻佔台灣的爭議。原本決議依據海軍意見來攻佔台灣,但在麥克阿瑟與羅斯福一席密談之後,決策逆轉。其實,雖不知麥克阿瑟說什麼,但是基於美國總統保護「領土」的憲法責任,跳過菲律賓恐有憲法職責上疑慮,而麥克阿瑟的 I shall return ,顯然具有憲法責任的意義。同時,陸軍也較海軍更明白「佔領法」,雖然海軍也懂戰爭 (海戰) 法。”
日本的佔領,也遵照佔領法實施戒嚴與軍事管理。
1943 年 6 月日本實施制憲會議,研擬憲法草案, 1943 年 10 月菲律賓第二共和。
此時美國國會決議延長流亡美國的菲律賓正副總統任期。後來美國國會授權美國總統在 1946 年 7 月 4 日宣布菲律賓獨立。 (注意:菲律賓獨立不是由菲律賓宣布,而是由美國宣布,美國並邀請世界各國承認菲律賓獨立。)
1945 年美軍奪回菲律賓,太平洋戰爭結束。 1946 年 4 月 23 日舉行總統大選,進而美國於 1946 年 7 月 4 日正式宣佈菲律賓獨立。
菲律賓從被美國軍事佔領到建國,歷時 47 年,其中經歷佔領法的「敵意佔領」與「友好佔領」階段。
美國領有菲律賓之初,菲律賓內部有自主的建國運動,結果被美國武力摧毀。但是一來、美國無擁有菲律賓領土的野心;二來、在二十世紀初也尚無國際戰略的需求,似乎有實務上有矛盾,但卻合乎佔領法,以致於國際上並無異議。
之後,菲律賓的制憲、獨立建國、修憲運動,懂得向美國爭取。所有的運動必須美國批准,並依據美國國會所制訂嚴密與繁複的程序辦理,成果也需美國批准。
在菲律賓建國過程中,發生太平洋戰爭,菲律賓被日軍佔領,形成「佔領再佔領」的複雜狀態,未來台海若發生戰爭,可能會是這狀況,以致於美國思考屆時登陸台灣的可能性。
美國在太平洋戰爭期間,宣布延長總統任期 (因為不知戰爭會打多久) 。
麥克阿瑟帶著菲律賓總統離開,他的名言“ I shall return ”,不是感情因素,而具有「保護領土」嚴肅的憲法義務。
菲律賓的獨立是由美國宣布,美國並邀請世界各國承認菲律賓獨立。
| 1898. | 2. | 15. | 美戰艦“緬因號”哈瓦那港沉沒。 | |
| 4. | 25. | 美國對西班牙宣戰。 | ||
| 5. | 1. | 美西馬尼拉海戰,西艦隊失敗投降。 | ||
| 5. | 19. | 美海軍司令官杜威 (G. Dewey) 與菲民族主義領導人阿奎那多 (E. Aquinaldo) 會晤,保證西當局投降後支持菲國獨立。 | ||
| 5. | 24. | 阿奎那多建立菲國政府。 | ||
| 6. | 12. | 阿奎那多宣佈菲律賓獨立。 | ||
| 6. | 23. | 阿奎那多改組政府,成立革命政府。 | ||
| 6. | 30. | 美登陸菲島甲米地。 | ||
| 8. | 13. | 美西達成秘密協議,馬尼拉開城投降,美拒菲革命軍進城。 | ||
| 8. | 14. | 杜威宣佈建立軍事政府。 (註解 1 ) | ||
| 9. | 15. | 馬洛洛斯大會,菲國代表批准菲國獨立。 | ||
| 11. | 29. | 通過馬洛洛斯憲法。 | ||
| 12. | 10. | 美西簽訂巴黎條約,西割讓菲島予美,美方則支付二千萬美元以為賠償。 | ||
| 1899. | 1. | 23. | 阿奎那多公佈憲法,宣佈成立菲律賓共和國,並就任首任總統。 | |
| 2. | 4. | 美菲武裝衝突爆發。 | ||
| 5. | 6. | 美軍事佔領區舉行市長普選,產生首位菲籍民選首長。 | ||
| 1900. | 9. | 6. | 美緝獲阿奎那多。 | |
| 1901. | 3. | 2. | 美國會通過《斯彭納修正案》 (Spooner Amendment) ,確認總統結束菲島軍事政府的權力。 | |
| 7. | 4. | 美總統任命塔夫托 (W. H. Taft) 為菲島首任民事總督,開啟美對菲的民事統治。 | ||
| 1902. | 7. | 1. | 美國會通過《菲律賓法案》,賦予菲人與美人同等的權利法案。 | |
| 1905. | 2. | 6. | 美國會通過法案,菲島「民事總督」改名為「總督」。 | |
| 1907. | 7. | 30. | 辦理第一次菲律賓議會選舉。 | |
| 1916. | 8. | 29. | 美總統簽署《鍾斯法案》 (Jones Act) 。 (註解 2 ) | |
| 1919. | 2. | 23. | 菲獨立代表團赴美華府遊說請願,並致國會備忘錄,表明菲人已做好獨立之準備。 | |
| 3. | 17. | 菲立法機關通過宣言,表明菲人獨立期望。 | ||
| 1920. | 12. | 2. | 美威爾遜總統國會告別演說,籲給予菲人獨立,但未受國會同意。 | |
| 1934. | 3. | 美國會通過《泰丁斯-麥克杜飛法案》 (Tydings-McDuffie Act) ,規範菲島獨立所需步驟 (註解 3) ,並允菲立法機關可在同年 10 月 17 日前就是否接受菲島獨立做出決議。 | ||
| 3. | 24. | 美羅斯福總統簽署公佈《泰丁斯-麥克杜飛法案》。 | ||
| 5. | 1. | 菲立法機關無異議通過《泰丁斯-麥克杜飛法案》。 | ||
| 7. | 10. | 菲人選舉制憲會議代表。 | ||
| 7. | 30. | 菲制憲會議開議,起草菲國憲法。 | ||
| 1935. | 2. | 8. | 菲制憲會議通過憲法草案。 | |
| 3. | 23. | 美羅斯福總統簽署菲憲法草案。 | ||
| 5. | 14. | 菲舉行公民投票,批准憲法草案。 (註解 4 ) | ||
| 9. | 17. | 菲人舉行大選,由聯合黨人奎松 (Manuel Quezon) 與奧斯納 (Sergio Osmena) 當選菲律賓國協 (Commonwealth of the Philippines) 首任正副總統。 | ||
| 11. | 15. | 菲律賓國協正式成立。 | ||
| 1939. | 4. | 11. | 國民會議提出三項憲法修正建議。 | |
| 6. | 18. | 菲公民投票通過三項憲法修正案。 | ||
| 12. | 2. | 美羅斯福總統批准菲修憲案。 | ||
| 1941. | 11. | 11. | 菲人舉行菲律賓國協第二屆正副總統選舉,奎松與奧斯納兩人當選連任。 | |
| 12. | 7. | 日本攻擊珍珠港。 | ||
| 12. | 8. | 日本開始對菲島發動攻擊。 | ||
| 1942. | 1. | 3. | 日軍佔領馬尼拉,隨即頒布戒嚴法,實施軍管。 | |
| 1943. | 6. | 日促菲人召開制憲會議,研擬新憲法案。 | ||
| 10. | 菲律賓第二共和成立。 | |||
| 11. | 2. | 美國會通過第 95 號聯合決議案,延長流亡在美的菲國正副總統的任期。 | ||
| 1944. | 6. | 29. | 美國會通過第 93 號聯合決議案,授權總統宣佈菲律賓於 1946 年 7 月 4 日獨立。 | |
| 8. | 1. | 菲奎松總統病逝於紐約,總統職位由副首奧斯納接任。 | ||
| 8. | 9. | 美軍發動對菲島首波攻擊。 | ||
| 1945. | 2. | 3. | 美軍攻入馬尼拉。 | |
| 6. | 28. | 美軍控制呂宋島。 | ||
| 7. | 4. | 美軍全面控制菲島。 | ||
| 1946. | 4. | 23. | 菲律賓國協最後一次總統大選。 | |
| 7. | 4. | 美國宣佈菲律賓獨立。 |
- 軍事總督由美國總統授權,所佔領之領土皆置於軍事政府管轄之下,此軍事統治延至 1901 年 7 月菲革命政府瓦解為止。
- 《鍾斯法案》前言中指出:「美西戰爭之初,美國人民從未想到把該戰爭當成征服戰爭或擴張領土的意圖」,「美國人民的目的是撤回對菲律賓群島的主權,只要在菲島能迅速建立一個穩定的政府,美國即承認其獨立」。
- (1) 菲立法機關應接受該法案; (2) 至遲於 1934 年 10 月 1 日前召開制憲會議,起草菲國憲法; (3) 二年內,意即不能遲於 1936 年 3 月 24 日,將該憲法草案送呈美國總統; (4) 經美國總統同意後,付交公民投票表決; (5) 公投進行後三至六個月內選舉菲律賓國協官員; (6) 宣佈前項選舉結果與菲律賓國協之成立; (7) 國協成立十年,始宣佈菲律賓正式獨立。
- 憲法採三權分立,總統任期四年,為最高行政首長,由菲律賓公民選舉產生,經任命委員會同意,行使官員任命權,經國民會議三分之二同意,行使宣戰權。立法機關採一院制 (1941 年再設立參議院) ,直接民選產生、任期三年的國民議會擁有立法權。
(2005/1/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