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是太平洋戰爭的發動者與戰敗國。日本在戰後主權僅限定於四個主要島嶼與附屬島嶼,不得不放棄 (懸空割讓) 殖民地的主權,並自稱 Occupied Japan 。但參與太平洋戰爭的國家眾多,於是協調出美國居於領導地位的主要佔領國,各國都聽美國的協調與調度。美國此項地位,明訂在太平洋戰爭的和平條約《舊金山和平條約》第 23 條中。
日本的佔領與重建,循著「遠東理事會」與「對日理事會」的方針而行,主要是美國在規劃與執行。日本的重建過程,歷經清晰的軍事政府任命臨時文人政府,而制訂憲法、選舉國會 (內閣) 的過程,最後於 1952 年以簽訂《舊金山和平條約》和《台北條約》之後恢復主權,佔領軍撤出。日本恢復主權之後,於 1956 年加入聯合國,但因為是二次大戰的發動國,所以即便國力強大,但始終因為具有聯合國憲章中的「敵國」身份,無法成為聯合國安理會的常任理事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