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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月 14 日基金會董事長廖中山教授,應邀出席「國際海事公約相關問題研究 ── 建立我國海上油汙染防治能力與國際合作之研究」研究會。
早期歐美各海運國家為解決海洋油汙染問題,分別制定規章,禁止船舶油料之排洩,如英國 1922 年制定《可航行水域油汙法》 (The Oil in Navigable Waters, 1992) 。二次世界大戰之後,船舶油料汙染問題日趨嚴重,各國乃體認到欲有效解決油汙染海洋問題,必須進行國際性合作及賦予個別國家相當之責任,否則無法達成目的,因而有關防止船舶汙染海洋之相關國際公約陸續產生。國際公約是由國家間所簽訂之契約,若要具體落實各項規定,仍必須依賴各國之信守與實踐;個別國家應將公約之精神及內涵納入其本國立法之中,俾為遵守與執行之依據。這次研討會將《 1973 年防止船舶汙染國際公約》與《 1982 年海洋法公約》作一回顧,以期了解其規定之沿革及具體內容。並將台灣現行有關防治油汙染之法規作一通盤之整理,以做為修定我國相關法規之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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