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上油汙染防治研討會

 3 月 14 日基金會董事長廖中山教授,應邀出席「國際海事公約相關問題研究 ── 建立我國海上油汙染防治能力與國際合作之研究」研究會。

 研討會邀請的對象,除了〔政府〕單位如行政院環保署、台灣〔省〕交通處、交通部航政司 …… 之外,還有中國石油公司、台灣航業公司、全國航聯會、長榮海運公司 …… 以及國內具權威性的學者專家。

 早期歐美各海運國家為解決海洋油汙染問題,分別制定規章,禁止船舶油料之排洩,如英國 1922 年制定《可航行水域油汙法》 (The Oil in Navigable Waters, 1992) 。二次世界大戰之後,船舶油料汙染問題日趨嚴重,各國乃體認到欲有效解決油汙染海洋問題,必須進行國際性合作及賦予個別國家相當之責任,否則無法達成目的,因而有關防止船舶汙染海洋之相關國際公約陸續產生。國際公約是由國家間所簽訂之契約,若要具體落實各項規定,仍必須依賴各國之信守與實踐;個別國家應將公約之精神及內涵納入其本國立法之中,俾為遵守與執行之依據。這次研討會將《 1973 年防止船舶汙染國際公約》與《 1982 年海洋法公約》作一回顧,以期了解其規定之沿革及具體內容。並將台灣現行有關防治油汙染之法規作一通盤之整理,以做為修定我國相關法規之參考。

 研訊會討論題綱如下:

  1. 如何修正我國現行有關防治海上油汙染之法規。
  2. 如何建立我國海上油汙染緊急應變計畫。
  3. 如何規畫我國海上油汙染緊急應變體系。
  4. 如何促進我國與鄰國間之海上油汙染防治合作。
 船舶油汙染海洋環境,其所導致之不良影響,受害最深者當屬沿海國。如何建立我國海上油汙染的應變計畫和法規,確是當務之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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