伊拉克行政公署 (IGC) 與聯軍臨時管理當局 (CPA) 日程表, 2003 年 11 月 15 日
伊拉克主權應於 2004 年 6 月 30 日重建。
伊拉克行政公署與聯軍臨時管理當局在 11 月 15 日同意一項不得晚於 2004 年 3 月將移交權力給過渡政府的程序。
由 CPA 長官 Paul Bremer 以及 IGC 所授權的 Jalal Talabani 《政治進程協議》 (Agreement on Political Process) ,訂下建立伊拉克國家基本法 (Fundamental Law) 、制訂安全協議,以及建構過渡國民議會 (Transitional National Assembly) 的步驟時間表。
根據《協議》,「過渡國民議會」應於 2004 年 3 月 31 日前舉行選舉成立, IGC 則隨之解散。同樣的,當過渡國民議會執行管理伊拉克的其完全主權後, CPA 應在 2004 年 3 月 30 日前解散。
《協議》同時規範,由伊拉克人民所普選的制憲會議代表應在 2005 年 3 月 15 日選出。《協議》中表示,過渡階段在 2005 年 12 月 31 日前以公民投票批准新憲法,以及選舉新政府後結束。
以下為 CPA 與 IGC 所共同簽署的《政治進程協議》。
“基本法”
由伊拉克行政公署 (IGC) 經過與聯軍臨時管理當局 (CPA) 協商後所起草,且應由 IGC 和 CPA 共同批准,同時正式建構一套伊拉克過渡行政當局的範圍與架構。
“基本法”要件:
權力法案,包括言論、立法、宗教自由;無論性別、黨派、人種,所有伊拉克人權利一律平等之聲明;以及保證正當程序的待遇。
伊拉克的聯邦協議,包括地方管轄區、有關中央與地方實體權力分立與詳盡定義。
司法獨立的聲明,以及司法審查的機制。
有關對伊拉克武裝與安全部隊之文人統制聲明。
基本法不得修改之聲明。
基本法期限。
透過人民直接普選以制訂伊拉克永久憲法;批准永久憲法;以及新憲法下舉行選舉等事項之時間表。
基本法之起草與批准, 2004 年 2 月 28 日。
與聯軍就安全事項訂立協議
必需經由 CPA 與 IGC 同意。
安全協議必需涵蓋駐伊拉克聯軍的地位,讓伊拉克人民給予廣泛安全的餘裕。
應在 2004 年 3 月底前透過雙邊協議批准。
過渡國民議會的選擇
基本法應指定國家架構的主體,以及應特別詳加說明其個別成員的選擇程序。然而,必需事先同意一套方針。
過渡議會不得是 IGC 的擴充機關。 IGC 不得在選擇過渡國民議會成員中扮演任何正式的角色,且需在過渡政府的組成與承認後解散。若依據下述步驟, IGC 的個別成員得被選舉成為過渡國民議會的成員。
過渡國民議會成員的選舉,應透過 18 個伊拉克地方管轄區的幹部有公開、公平、民主程序領導。
在每個地方管轄區, CPA 將監督成立一個組織委員會 (Organizing Committee) ,的形成。此委員會包括 5 位由行政公署所任命的成員, 5 位由臨時當局,以及位由 5 個最大城市之地方當局所任命之成員組成地方管轄當局。
組織委員會的目的,為召開各地方的地方管轄幹部選任會議 (Governorate Selection Caucus) 。為此,應徵詢政黨、省級或地方級會議、專業和民間團體、大學教授、法院與宗教團體。被提名人應符合基本法中所設的標準。成為地方管轄幹部選任會議的成員,被提名人至少需要組織委員會 11/15 的多數贊成。
各地方管轄區選任會議將在新的過渡國民議會中選舉代表各管轄區之成員,而此過渡會議是依照伊拉克人民的比例而組成。
過渡國民議會應於 2004 年 5 月 31 日選舉。
伊拉克主權重建
依照過渡國民議會成員的選任,應選任行政部門,且指派部長級官員。
到 2004 年 6 月 30 日為止,過渡管理當局應為 CPA 所承認,且回復管理伊拉克的所有主權。之後, CPA 解散。
採行永久性憲法之程序
制憲程序與時間表最終應載明於基本法之中,但必需事先同意以下事項。
伊拉克永久憲法應由伊拉克人民所直接選舉的制憲會議所制訂。
制憲會議必需於 2005 年 3 月 15 日前舉行。
憲法草案應公開閱覽與辯論。
憲法草案的定本應公開閱覽,且應舉行公民投票以批准之。
新伊拉克政府的選舉,應於 2005 年 12 月 31 日前,屆時基本法將失效,新政府將接掌權力。
伊拉克行政公署 IGC 長官: Jalal Talabani
聯軍臨時管理當局 CPA 長官: L. Paul Bremer, David Richmond
時間: 2003 年 11 月 15 日
來源:美國國務院,華盛頓檔案 http://usinfo.state.gov